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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1、住宿2、劳务服务3、销售工艺美术品、文化办公用品4、承办会议及研讨活动5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。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禁止的,不得经营6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,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。
1、住宿2、劳务服务3、销售工艺美术品、文化办公用品4、承办会议及研讨活动5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。)
北京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,企业法人,骆晓明,自然人股东
骆晓明,自然人股东,姚黎,自然人股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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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责任公司(自然人投资或控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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